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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扬州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培育和发展市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逐步实现租售同权、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试点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划重点
1、开发企业有望成为大房东,将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2、试点“商改租”,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但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预计2020年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3%;
4、加大税收、金融、住房公积金、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实现租售同权;
5、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落实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备案制度。
《意见》重点解读
一、开发企业有望成为大房东,将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1、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
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在开发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
3、选择1家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推广。
4、支持企业租赁后再转租、接受委托出租、购买房源出租和建设长租公寓、服务式公寓、青年公寓等租赁形式。
二、试点“商改租”,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但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预计2020年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3%
1、制定符合市区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模式,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进一步的扩大保障范围,到2020年,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3%。
2、加大对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棚改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
四、加大税收、金融、住房公积金、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实现租售同权
1、结合本地实际,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力清单,逐步实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健康促进、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科技申报、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2、在市区无住房房产的市区户籍非公房承租人员、在市区无住房房产的符合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承租人,由承租人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子女在所辖区内享受义务教育。
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落实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备案制度
1、通过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和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人员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2、按照多证合一改革的要求,推进租赁企业工商登记、备案一体化。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应当申请"住房租赁经营"的经营项目,工商、房管部门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共享租赁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意见》具体内容
一、《实施意见》制定出台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
从本市情况来看,虽然总体上不属于人口净流入的一二线城市,但近年来市区常住人口住房租赁需求持续增长,旅游业蓬勃发展带动住房租赁需求上升,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有利契机,以及相对充足的住房房源作为基础保证,为我市租赁市场带来良好的发展前景,我市去年被省住建厅确定为推进租赁工作试点城市。
为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作为未来一个时期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的准则。
二、《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是什么?
1、指导思想。以打造“宜居、宜游、宜创”城市为目标,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充分发挥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有效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支持住房租赁消费,满足城市不同群体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发展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通过大力培育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售租并举大力培育住房租赁企业、落实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备案制度等措施,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规范的租赁企业。
2、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明确鼓励新建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试点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支持单位、个人依规出租住房,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出落实税收优惠、提供金融支持、提供住房公积金支持等政策扶持措施,逐步实现租售同权。
4、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平台。建设租赁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和“双创”租赁服务平台,推进租赁行业信息化。
5、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通过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和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人员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四、《实施意见》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联系电话:0514-8098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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